湖南省教育信息化学会章程
(二〇二四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南省教育信息化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是从事教育领域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和研究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个人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地方性、公益性的非盈利社会组织。
学会英文名称为Hunan Education Informatization Society,缩写为HEIS。学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湖南省。
第二条 学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湖南省教育信息化学会党支部,并为党支部建设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学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行业主管部门是湖南省教育厅,学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学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五条 学会的会址设在长沙市雨花区井湾子街道井湾路784号,学会的网址:www.hnens.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 配合湖南省教育信息化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信息化相关研究、活动等,推动我省教育信息化的蓬勃发展;
(二) 组织各类学术会议和研讨会,促进省内高校之间教育信息化建设的交流与协作;
(三) 举办各类学术讲座与会员技术培训,推广教育信息化建设的成果;
(四) 组织和承担教育信息化有关课题的研究、开发任务,为我省教育信息化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五) 编辑出版会刊等与本学会业务有关的图书资料,介绍国内外教育信息化动态,为会员提供丰富的学术资源;
(六) 促进和推动湖南省高等院校信息资源建设与共享,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学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学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学会:
(一)拥护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学会的意愿;
(三)在教育信息化、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意为湖南省教育信息化学会的发展做贡献。
学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学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二)经2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学会理事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学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参加学会活动并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参加学会的各种活动及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学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连续两年不按要求参加学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学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学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学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学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学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实行届期制,每届4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学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学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学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学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常务理事不在学会领取薪酬。
学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悉学会情况,具备相应专业知识;
(二)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3 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学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党建工作机构沟通;
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学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学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学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学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学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学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学会相关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学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该负责人应同时为常务理事。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学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理事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学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学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1名,秘书长1名。
学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学会情况,在学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学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学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八条 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学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学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学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由副理事长、秘书长担任学会法定代表人时,经理事长授权,可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或由理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文件。
(六)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学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学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学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学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学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学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学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学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学会承担。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九条 学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条 学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学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学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二条 学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三条 学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学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五条 学会的收入除用于与学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六条 学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七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学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条 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学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一条 学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学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学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二条 学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学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三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四条 对学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五条 学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六条 学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学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 学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六十九条 学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2024年5月10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